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2016)商標異字第0000031865號
第14130932號“宮青凰”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
異議人:吳昌保
委托代理人:知源國際知識產權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孫忠維
異議人吳昌保對被異議人孫忠維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444期《商標公告》第14130932號“宮青凰”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宮青凰”指定使用商品為第29類的“家禽(非活);板鴨;肉脯”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9674043號“宮清皇”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9類的“肉;肉凍;死家禽;腌制蔬菜”等。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讀音相同、字形接近,已構成近似商標;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相同或接近,因而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第14130932號“宮青凰”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