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程序:商標異議復審駁回他人搶注
申請人(原異議人):鄭某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原被異議人):韓某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誠信通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案情簡述
鄭某,作為美國汽車化工產品知名的制造商(美國C.A.T公司,即卡特萊德汽車技術有限公司)在中國的代理商,于2000年前后開始代理該公司的“跑特快Run-Rite”系列產品,并以北京盛大訊佳商貿有限公司的名義在中國銷售上述產品。而且,在2000年至2005年期間,卡特萊德汽車技術有限公司在《中國汽車維修市場》等報刊上對該系列產品做了大量廣告宣傳。此外,為保護相關商標,美國C.A.T公司在第三十七類商品上申請注冊了第1667934號“跑特快Run-Rite”及圖商標,但未在汽油添加劑(即第一類商品)上申請注冊該商標。
韓某自2002年開始,便作為銷售業務人員參與到了汽油添加劑等相關產品的銷售工作中。韓某利用職務便利,發現美國C.A.T公司并未在其所銷售的汽油添加劑上注冊“跑特快Run-Rite”及圖商標,于是,韓某在2004年07月13日向商標局以個人名義在第一類商品上申請注冊“跑特快”商標。商標局初步審定后予以公告,公告期中,鄭某對該商標提起異議。
經審理,商標局認為:被異議商標“跑特快”與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跑特快RUN-RITE及圖”商標所使用商品或服務未構成類似。異議人稱被異議人惡意搶注、復制、抄襲其引證商標證據不足。因此,作出了(2010)商標異字第17197號裁定。
商標異議復審過程及復審理由
申請人不服該第17197號裁定,遂委托我公司于2010年09月21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商標異議復審,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的相關規定,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注冊,并提出以下復審理由:
1.申請人是美國汽車化工產品知名的制造商在中國的代理商,申請人代理的系列產品在美國及全球享有較高的聲譽。“跑特快”商標是卡特萊德汽車技術有限公司在2000年為打入中國市場與其英文商標“Run-Rite”相匹配使用的商標,也為其對應的中文翻譯,其“跑特快/RUN-RITE”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盡管“RUN-RITE”與“跑特快”雖非官方嚴格意義的對應翻譯關系,但經過卡特萊德汽車技術有限公司在中國的宣傳和使用,已使中國消費者對其對應關系進行了實際認定。
2.被申請人作為卡特萊德汽車技術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在明知其商標知名度和授權使用的情況下,惡意搶注被異議商標,屬于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其搶注行為明顯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商標異議復審結果
綜合考慮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可以證明被異議商標申請日(2004年7月13日)前,卡特萊德汽車技術有限公司于“汽車燃料化學添加劑、汽油凈化添加劑”等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已將“跑特快”作為商標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請人作為同行業者理應知曉卡特萊德汽車技術有限公司的“RUN-RITE”及“跑特快”商標,因此,其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具有主觀上的惡意,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情形。
2013年4月15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作出商評字[2013]第10713號異議復審裁定書,裁定我公司代理申請人對第4167914號“跑特快”商標所提異議成立,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的注冊。
異議復審裁定的理由及依據
事實依據:
1.卡特萊德汽車技術有限公司的“RUN-RITE”商標于1993年10月25日在IC003,US 052,G&S類引擎清洗液商品上在美國賓夕法尼亞州獲準注冊,于2000年3月23日與Grand MG國際公司簽署了在中國地區的獨家代理和商品分銷合同;
2.卡特萊德汽車技術有限公司分別于2000年10、11、12月在《汽車商報》上、2002年19、20合刊及第21期《中國汽車維修市場》上刊登的“跑特快”汽車養護產品的宣傳廣告,以及結合相關網頁信息證據,可以證明,美國CAT公司及卡特萊德汽車技術有限公司已將“RUN-RITE”與“跑特快”商標在汽車養護類商品上進行了宣傳使用,并形成了一一對應的關系;
3.且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為汽車養護類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銷售對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屬于類似商品。
法律依據:
1.《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2.《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3.《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準注冊。
評析:
1.本案商標代理人憑借資深辦案經驗,在了解案件緣由的基礎上很快便將此案的突破口定位在以下兩方面:(1).證實被異議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具體來講,證據思路如下:
a)證明本案被申請人韓某與卡特萊德汽車技術有限公司之間存在代理關系;
b)該異議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引證商標所使用的商品屬于類似商品;
c)該異議商標與該引證商標構成商標近似。
(2).證實被異議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具體來講,證據思路如下:
a)證明卡特萊德汽車技術有限公司擁有在先權利;
b)證明被申請人注冊該異議商標的行為采用了不正當手段,并證實該異議商標為卡特萊德汽車技術有限公司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2.在理清案件思路后,我公司商標代理人及時和美國C.A.T公司溝通聯絡,搜集相關證據,并重點從以下三方面進行了證實:
(1).申請人是美國汽車化工產品知名的制造商在中國的代理商,申請人代理的系列產品在美國及全球享有較高聲譽。卡特萊德汽車技術有限公司RUN-RITE系列產品于2000年進入中國市場,其“跑特快/RUN-RITE”商標在相關公眾中有很高知名度。
所提供的證據材料包括:
a)2000年6月6日,卡特萊德汽車技術有限公司為開拓中國市場業務,與北京跑特快汽車用品有限公司之間簽署的銷售代理協議;
b)2000年期間,在《汽車商報》上對“美國高新科技產品RUN-RITE跑特快”產品的宣傳;
c)2002年在《中國汽車維修市場雜志》上對“RUN-RITE跑特快”產品的廣告宣傳等等。
(2).“RUN-RITE”與“跑特快”的對應翻譯關系,以及在中國使用的公信力。
(3).被申請人韓某與申請人曾為卡特萊德汽車技術有限公司的在華代理,該異議商標的注冊行為明顯為搶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