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計算機軟件登記請求申請須知
依據《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國家版權局可以根據最終的司法判決和著作權行政處罰決定撤銷軟件登記。經審查申請文件符合規定的,國家版權局予以撤銷登記,向申請人發放撤銷軟件登記決定及送達通知書,并予以公告。
1、撤銷軟件登記的范圍是軟件著作權登記、軟件著作權轉讓和專有許可合同登記。
2、撤銷軟件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與軟件著作權有利害關系的人。
撤銷軟件著作權登記請求所需材料
1、撤銷軟件著作權登記請求書
申請人應當提交在線填寫并打印的請求書,請求書中的事項應當按要求填寫完整;申請人簽章應當是原件,并且應當與申請人名稱一致;委托代理的,申請表中應當明確委托事項、委托權限范圍等內容。
2、證明材料
應提交與軟件相關的最終司法判決或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等證明文件;
3、身份證明文件
(詳見軟件著作權登記相關內容);
4、撤銷理由說明
申請人應書面陳述撤銷軟件登記的理由;
5、查詢結果
辦理此類登記需對軟件進行著作權登記概況查詢,查詢結果是辦理此類登記的申請文件之一;
6、代理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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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委托書(軟件)